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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视讯!券商员工违规操作,首例因买卖可转债被罚!

2022-08-17 19:08:04 来源:中国基金报

见习记者 赵心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又有券商员工因违规买卖证券被罚,但这是首次在处罚案例中出现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日前,青岛证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国金证券投资顾问陈某娟因从业期间利用母亲账户违规买卖证券,被没收违法所得20万余元,并处罚款20万元。

利用母亲账户买卖证券

经有关部门调查,确认陈某娟为证券从业人员。陈某娟于2009年7月入职国金证券,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8年8月22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格证书,先后担任客户经理岗、服务经理岗、投资顾问岗。

陈某娟任职期间,其母周某群在国金证券成都武成大街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上海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除此之外,周某群还开设了信用资金账户,2014年7月9日在国金证券成都武成大街营业部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下挂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

在陈某娟的操作下,上述证券账户在2017年至2020年中发生股票委托交易1,456笔,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发生可转债委托交易9笔,其间合计成交金额2315.97万元,合计盈利金额20.94万元(扣除佣金税费)。

青岛证监局表示,陈某娟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陈某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09,394.67元,并处罚款20万元。

违规买卖证券处罚中首次出现可转债

陈某娟违规买卖可转债的起始日期为2020年3月1日,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的日期。

《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近三个月多名从业人员因违规炒股被罚

记者注意到,近三个月已有多名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因违规炒股或内幕交易被罚。

5月26日和27日,广发证券两名员工因内幕交易被罚。其中一人为原广州证券上海分公司机构部总经理唐某,因利用内幕信息提前以配资方式买入约9.45亿元的鑫茂科技股票,卖出后倒亏超5000万元,违法情节严重,被证监会处以10年市场禁入和60万元罚款。另外一人为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周某新,其利用未公开信息大肆交易,趋同交易金额1.09亿元,合计被罚632.6万元。

6月底,海通资管前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刘某因违规炒股被罚1.09亿元,刷新近年个人罚金“纪录”,目前刑事审判还未判决。国盛证券客户经理柳某信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和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被厦门证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82.99元,并处以11414.95元罚款;对柳某信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000元罚款。

7月13日,陕西证监局披露了一则对中邮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周某虎违规炒股的处罚,因周某虎在任职期间利用个人账户买卖股票,没收周某虎违法所得3080.35元,并处以9241.05元罚款。

标签: 国金证券 从业人员 证券账户 没收违法所得 可转换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