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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雷”!投1个多亿,巨亏90%:基金公司状告券商

2022-03-21 20:53:25 来源:中国基金报

因对此前踩雷的两期债券转让价格不满,金元顺安基金将债券主承销商瑞信证券告上法庭。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裁定书,将这起因1亿债券“踩雷”后只能1折转让,基金公司不满清偿方案遂起诉券商的纠纷公之于众。

1折转让1亿元的债券

据民事裁定书显示,这起基金公司与之前主承销券商的纠纷源于债券“踩雷”。

此前金元顺安基金的资管计划购买、持有了“16玉皇03”、“16玉皇04”两期债券,瑞信证券系该两期债券的主承销商,而张某为瑞信证券具体负责该两期债券承销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2019年11月21日与2019年12月12日,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玉皇)未依约向资管计划履行“16玉皇03”、“16玉皇04”的回售支付义务。

此后,山东玉皇于2020年11月5日经法院裁定进行破产和解,法院对资管计划因“16玉皇03”、“16玉皇04”所享有的债权总金额约1.07亿元予以确认。

然而,在金元顺安基金看来,“16玉皇03”、“16玉皇04”的《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与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情况,构成了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严重影响了基金公司对山东玉皇偿债能力的判断。

金元顺安基金认为,由于破产和解过程中拟定的清偿方案对债权人极为不利,金元顺安基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以约1067万元的价格(相当于债权总金额的10%),转让了资管计划所享有的债权。

对此,金元顺安基金主要列举了两项理由,一是《募集说明书》未披露山东玉皇存在严重人格混同的问题,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记载也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二是《募集说明书》虚假记载山东玉皇的财务利润、资产负债等情况,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此外,金元顺安基金还认为,瑞信证券作为“16玉皇03”、“16玉皇04”的主承销商,而张某作为具体负责债券承销工作的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起诉被驳回

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不过对于金元顺安基金的起诉,法院予以驳回。

瑞信证券以该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要求法院驳回。瑞信证券表示,涉案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载明,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瑞信辩称,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案件主管问题。人民法院只有先审查确定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后续诉讼程序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但在本案中,当事人间订立了有效仲裁条款,案涉争议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应依法驳回。

瑞信证券认为,金元顺安诉请瑞信证券对债券发行人山东玉皇的虚假陈述行为(如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诉请的前提是山东玉皇未尽相关义务,因此,前述诉请应属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争议。

法院表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募集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裁决。仲裁地点为北京。瑞信公司、张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虚假陈述责任承担的声明也为《募集说明书》的一部分。

根据上述约定,债券投资人持有本案所涉债券,视为其同意《募集说明书》载明对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约束,前述仲裁条款即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故金元顺安公司要求瑞信公司、张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综上,瑞信公司的主管异议成立。

最终法院认定,金元顺安基金要求瑞信证券、张某、瑞华会计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驳回了金元顺安基金的起诉。

债券违约案频发

中介机构该担何责?

公开资料显示,此案中涉及的玉皇化工成立于1986年, 位于山东省菏泽市,从一个村办集体小厂起步,已发展成为一家民营股份制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涵盖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物流运输、新能源电池、房地产开发等领域。

玉皇化工是菏泽的支柱企业之一,与东明石化、洪业化工并称菏泽化工领域“三巨头”。

2006年入选“中国化工企业经济效益500强、中国化工企业500强、中国化工化学助剂行业50强”。

2018年以来,由于油价下行及宏观经济环境不佳,石化产品售价下跌,玉皇化工盈利能力出现下降,同时营运资金支出增加,净利润连续下滑。

2018年实现归母净利润7.46亿元,同比下滑16.87%;2019年前半年实现归母净利润4.33亿元,同比下滑29.73%。截止到2019年6月末,玉皇化工总资产263.15亿元,总负债135.81亿元,资产负债率51.61%。

Wind数据显示,“16玉皇03”、“16玉皇04”的发行规模都是5亿元,其中“16玉皇03”的上市日期是2016年12月12日,摘牌日期是2021年11月20日;“16玉皇04” 的上市日期是2016年12月22日,摘牌日期是2021年12月11日。

2019年11月21日,本是玉皇化工旗下“16玉皇03”回售日,但其未能按时完成回售兑付发生违约,违约金额为5亿元,并因此触发一笔3亿美元6.625%美元债的交叉违约。

2019年12月12日,寻求“16玉皇03”回售展期失败后,玉皇化工又发生了一笔5亿元的“16玉皇04”回售违约。

中介机构是否需要为债券违约负责?市场上较为普遍的观点是,主张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追责机制。其中,一种要求对相关中介“重责重罚”的声量颇大。

一家市场机构负责人建议,从市场良性发展的角度来说,为提高市场效率,正本清源,淘汰劣质或低效的中介机构,对涉及典型案例、特别是涉及欺诈发行的,行为确属极其恶劣,应当给予重罚,重罚的标准可以是违法所得的10倍乃至几十倍。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对此要十分谨慎。公司法学者张巍对五洋案的评价所言,要谨防债券诉讼“成为变相刚性兑付”的机制。如不加区别让中介机构兜底,就会出现一种荒诞的局面:在发生违约后,投资者会祈祷所投资的债券是存在虚假陈述的,而非诚实经营的。因为后者意味着市场化的亏损自负,而前者却能找到背锅侠来让自己本息尽收。

标签: 中介机构 仲裁程序 仲裁委员会 基金公司 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