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这一天对于高利贷机构来说,可能是黑暗的一天,但是对遭受高利贷破坏的朋友来说,相信大家都会很高兴!
高利贷认定标准大幅下调。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正式宣布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将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修订的这个法律规定,有了几个明显的变化。
第一、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2015年最高法院曾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在24%之内受法律保护,24%~36%的部分属于自由利率,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对,但超过36%的部分将被认定为高利贷。
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信贷机构月利率达到2.5%甚至3%都不算高利贷,因此在现实当中很多企业借贷利率都是比较高的。
而这次修订的法律明确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而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这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而目前一年期LPR是3.85%,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超过15.4%将被认定为高利贷,超过的部分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增加无效借贷情形。
按照原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而在新规定当中新增了一种无效合同情形,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这里所谓的取得放贷资格,一般主要指的是取得省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牌照,比如小额贷款牌照,银行牌照,典当牌照等等,如果信贷机构没有取得任何监管部门的许可私自放贷,那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
对于无效的借贷合同,借款人就不用支付任何利息。
信贷市场将重新洗牌,高利贷将无处可寻
缺钱了大家会怎么办?我相信稍微有一些条件的人肯定会优先想到去银行借贷款,但是因为目前我国的银行资源比较有限,所以不能满足所有人的资金需求,因此对那些条件比较差的朋友来说,很多人缺钱之后,都有可能去找民间借贷机构借钱。
也正因为民间借贷需求比较旺盛,过去几年时间,各种民间借贷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野蛮增长。
但目前很多民间借贷机构都是不怎么正规的,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培训贷,各种套路层出不穷,这让很多朋友受到了很大的损失,比如有些朋友借钱,短短几个月就可以从几万块钱滚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是相当恐怖的。
为了打击这种高利贷行为,一直以来我国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些法律规定都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这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调整之后,对于民间高利贷来说,可谓是一个重大的打击。
之前民间借贷的认定标准是36%,而目前已经下降到15.4%,民间借贷保护上限大幅下降,这意味着未来民间借贷将不能把利率定那么高了,他们的盈利空间也会大幅缩水,而在盈利空间缩小之后,肯定会有很多民间借贷机构自动退出市场,民间借贷市场也将会迎来重大洗牌。
因为对于很多民间借贷机构来说,他们本身的经营成本是比较高的,一方面是他们的资金成本比较高,比如很多小额贷款公司,他们都是从银行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有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成本就可以达到7%或者8%以上。
除了比较高的融资成本之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人员成本,财务成本,坏账成本都相对比较高的,目前大多数小贷款公司的成本都有可能达到15%以上,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把利率定在15%,甚至20%以上才有可能有利润空间。
而现在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这意味着很多民间借贷机构都有可能没有利润空间,这样只能迫使他们退出市场。
而在一些小信贷机构退出市场之后,剩余的一些大机构管理会更加规范,这不论是对于保护借贷客户,还是促进我国金融的长远健康发展都是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