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刑事二审裁定书,原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龚堪明集资诈骗一案尘埃落定,最终维持一审原判,被判刑15年。
裁定书显示,龚堪明主要犯集资诈骗罪以及诈骗罪两项罪名。
2011年1-8月期间,时任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龚堪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的职务身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周边人谎称其公司有内部信息可以公司的名义购买公司新推广的一种“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的理财产品,并以此为由,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要求投资者将投资款交到其手上,从而骗取了4名投资者141万元投资款。骗得集资款后,被告人龚堪明进行肆意挥霍,最终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被法院认定存在集资诈骗事实。
此外,同样是在2011年1-8月期间,龚堪明还虚构了其在广州与他人承包了高速公路,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以高利借款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何**、曾国秀的信任,从而骗取两人60万钱财。骗得被害人的钱财后,被告人龚堪明进行肆意挥霍,最终被认定诈骗罪。
对此,一审法院曾做出判决,认为龚堪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同时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龚堪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称,龚堪明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偿还投资者的利息和炒股,想赚取更大利润,然后连本带利偿还给投资者,并没有肆意挥霍。2011年股市大跌,龚堪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支付承诺的利息,被迫又向他人募集资金和以承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何**、曾国秀借钱,继续将资金支付利息和投入股市,目的仍然是想通过炒股赚钱偿还给投资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龚堪明在2011年8月逃跑前补签理财产品合同,并发信息给投资者让他们到自己的宿舍取回该合同,希望他们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公司赔偿,亦证明龚堪明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龚堪明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龚堪明认罪态度好,已经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原判定性、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但最终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对其所提的意见一一驳回,不予采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原判。
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龚堪明2007年11月26日进入信达证券,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已于2012年9月4日离职注销。
信达证券官网显示,信达证券成立于2007年9月,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信达)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承继中国信达投资银行业务和收购原汉唐证券、辽宁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基础上设立,注册资本15.11亿元。2011年2月,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5.687亿元。目前信达证券业务资格齐备,拥有全部传统证券业务牌照和多种创新业务资格,旗下拥有4家金融服务子公司,8家分公司、93家证券营业部。